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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7/02 12:42:11 | 点击:

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规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印章(简称“院章”)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委员会”印章(简称“党章”)。

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加盖印章前须如实填写《建筑与环境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2、本院各系、所及教师有关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报表,需加盖印章的,按规定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履行登记、批准后盖章;重要文件、报告、材料等需经有关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应签字批准后方能加盖印章。

3、对外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须经学院相应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加盖印章;财务报销单须经相应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加盖印章。

4、学生有关证明、政审材料、介绍信、成绩单等材料盖章,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后方能加盖相应印章。

5、申请用印人需携带个人有效证件以备核实身份,本院教职员工委托学生办理的,须经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盖章。

6、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时,须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同意,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用后立即带回。

7、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2)未经相关负责人或学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3)非本院师生或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材料;(4)空白材料。

8、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9、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严禁用印。

10、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印章。

11、印章管理人员要保存好《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印章使用登记本》,以备核查。

12、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三、附则

1、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2、在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3、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建筑与环境学院

2019年6月28日

建筑与环境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印章名称

份数

印章用途

申请人

审批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施印人

说明:印章名称填写“党章”或“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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