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 经 1999 年 10 月 19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 以下简称学会 ) ,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 ( 英文缩写: CSBME) 。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为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医学科学现代化,推动我国生物医学工程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 5 号 邮编: 10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 二 ) 编辑、出版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 三 ) 大力普及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 四 )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物的科学决策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五 ) 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 六 )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方面推荐。
( 七 )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开展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多种服务。
( 八 ) 积极完成科协交予的各项任务。 认定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外籍 ( 境外 ) 会员。
个人会员、高级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可根据本人学术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应直接或通过本会与该分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同时亦可参加所在地方的地方学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可直接与该学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
( 一 )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 二 )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工作五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贡献。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有特殊贡献从事有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 亦可吸收为高级会员。
( 三 ) 团体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与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应确定一名团体会员代表,便于联系。
( 四 ) 荣誉会员: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 五 )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 三 )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总会委托直属分会和已成立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的省 ( 市 ) 负责审批个人会员手续,报总会备案并取得总会颁发的会员证。
本会个人会员实行委托下属分会、地方学会分级管理。根据本人意愿,分别由各分会 ( 专业委员会 ) 或委托地方学会管理,每年向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 二 ) 高级会员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 经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批准,登记备案。
( 三 ) 团体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
( 四 ) 外籍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 五 ) 各类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六 ) 遵守学会章程;
( 七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 八 )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 九 ) 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 十 ) 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 十一 )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 十二 )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 十三 ) 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 七 )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 八 )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 九 ) 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学会提醒,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举行学术活动;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 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原则上任一届。
( 特殊情况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如学术、编辑、组织、对外、科普、教育、开发咨询、财务等工作委员会。
学会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为避免重复设置,须向中国科协协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科协批准,报民政部登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学会工作;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任期届满时 ) 。秘书长为专职,本学会秘书长若为兼职,本会应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 二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体。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科协拨款 ) ;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记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1999 年 10 月 19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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