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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1.原<实施办法>第一条投保范围.对象限定为投保单位的女职工,现调整为:"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男职工的配偶及及双方
直系亲属,且年满18至70周岁,尚未发现患乳腺,卵巢.宫体.外阴.输卵管之其中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 凡各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参保的,其办理投保,申请赔付等各项手续均由该单位工会统一办理.
2.原实施办法第四条忠"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至三份,每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额为30000元",调整为"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至二份,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
20000元"
3.原"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每份保险可获得互助保险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份)"调整为"每份保险可获得互助保险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份)".
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被调整的内容同时废止,凡在2003年7月1日前参保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该调整方案的解释权属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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